鴻茅藥酒起訴律師損害商譽被駁回:不構成侮辱誹謗
日期:2018/6/30
澎湃新聞從判決書中看到,法院認為,被告程遠發(fā)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(yè)商業(yè)信譽和商品信譽的違法性。法院還強調(diào),原告作為知名企業(yè),對于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(jiān)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。
今年3月5日,程遠在自己的微信公號“法律101”發(fā)表了一篇名為《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“CCTV國家品牌計劃”,打了誰的臉?》的文章。
其后鴻茅藥酒起訴程遠,要求法院判令被告:公開道歉、賠償商譽損失1元、承擔案件訴訟費。法院于3月15日受理該案。
鴻茅藥酒方面認為,文章標題“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”違背事實、誤導讀者、詆毀鴻茅藥酒商譽、貶低“鴻茅藥酒”品牌形象。
閔行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涉案文章標題使用“廣告史劣跡斑斑”的評論性表述,系源于互聯(lián)網(wǎng)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“鴻茅藥酒”違法廣告史,措辭雖然尖銳,但不構成侮辱、誹謗。原告作為知名企業(yè),對于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(jiān)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。
此外,法院還認為,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“鴻茅藥酒廣告”為例,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,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藥品廣告審查監(jiān)督的意見和建議,是對食藥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,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。
據(jù)此,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《侵權責任法》等規(guī)定,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信息來源:E藥經(jīng)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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